1、“.....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第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2、“.....同申请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全文。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全文,上级外汇局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的事实和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局的行政经费......”。
3、“.....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程序规定。第十条本程序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适用本程序。第条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第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个人收集证据......”。
4、“.....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全文。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行政第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人的意见......”。
5、“.....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公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条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行政,上级外汇局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7、“.....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全文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外汇局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上级外汇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8、“.....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的事实和其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全文。第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人的意见。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9、“.....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个人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单位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政复议的,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具体情况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的情况行政复议决定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行政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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