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
3、“.....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条为扶助贫困......”。
4、“.....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臵或者部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5、“.....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臵或者部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第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6、“.....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臵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7、“.....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十条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8、“.....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第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决定。第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9、“.....第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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