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十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十条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认为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项目管理混乱......”。
2、“.....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第十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3、“.....违反规定分包等。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第十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4、“.....违反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可以免除处理。第十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十条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第十条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十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第十条在核查期间,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5、“.....第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条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第十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十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万元以下为般资产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
6、“.....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处臵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第十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明显高于同类项目。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第十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第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7、“.....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任追究工作。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按照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设立小金库......”。
8、“.....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第十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取有效保全措施。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违反规定分包等。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第十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
9、“.....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第十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十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十条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认为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