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全文》修改意见稿
1、“.....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第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全文。第条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第十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个方面加以考查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刑事处罚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章统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第条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
2、“.....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可能的申诉案件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全文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十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十条上级检察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
3、“.....第节分级负责制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第十条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般应在天内办结。第十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章统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第条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
4、“.....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第条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第十条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第条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第条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
5、“.....般应在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第,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
6、“.....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第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第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经法院复查,仍有可能的申诉案件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第十条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可能的申诉案件上级机关和检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第条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7、“.....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十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十条上级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
8、“.....第十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十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十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十条上级检察申诉和自首。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
9、“.....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般应在天内办结。第十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需要纠正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全文。上级交办的案件,般应在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