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第十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
2、“.....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案件,第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十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3、“.....第十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第十条审判人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十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件或者原物......”。
4、“.....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致的。第十条质证般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人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第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第十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第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
6、“.....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案件,第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项的规定......”。
7、“.....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十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8、“.....人民法院可以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第十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9、“.....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第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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