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施行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
2、“.....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人事任免案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第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文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
3、“.....第章附则第十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告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文......”。
4、“.....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第十条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职务。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组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
5、“.....第十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组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员或者省人大条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任免撤销及任命书的颁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任免程序第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
6、“.....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7、“.....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条省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文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8、“.....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文。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第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
9、“.....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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