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3、“.....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4、“.....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注册之日起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款规定的数据公共利益需要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5、“.....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第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6、“.....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兽用处方药......”。
7、“.....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第十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8、“.....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9、“.....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兽药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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