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有相当数量的具备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条我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
2、“.....并报自治区人民政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第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第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条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
3、“.....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第十条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全文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全文。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4、“.....并办理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全文。第十条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第十条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跨区域活动的......”。
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第十条境外华侨藏胞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该活动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员。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6、“.....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接收境外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没收捐赠财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跨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7、“.....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宗教事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
8、“.....培训内容合法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全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第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第十条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9、“.....第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第十条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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