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章保护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并建立档案。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2、“.....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十条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级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不得拒绝。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第十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章保护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4、“.....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
5、“.....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包经营权。第十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级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7、“.....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级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8、“.....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9、“.....任何单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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