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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05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修改意见稿

1、“.....也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保存。备份样品由被抽样检验人保存的,被抽样检验人应当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不得私自拆封转移调换损毁备份样。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的生产企业擅自拆封调换条对经抽样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检验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抄告及通报内容应当涉及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及由食品质量问题其他需要实施临时抽检的情况。第条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是委托检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十条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2、“.....检验项目样检验工作,并按照省工商局的统规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报上级工商部门备案。第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对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品的或因被抽样检验人保管不善,备份样品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视为放弃复检权利。第章检验与复检第十条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3、“.....第十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行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对经抽样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检验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验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按规定当场封样,并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检验人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将封存样品的现场予以摄像和拍照留存。检验用样品由承检单位保存。备份样品可以由被抽样检验人保存......”

4、“.....被抽样检验人应当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不得私自拆封转移调换损毁备份样。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的生产企业擅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备份促进行业自律。第章快速检测第十条设区市县市区工商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十条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报告的检验结论应当明示所检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被抽样检验人和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被抽样检验人和生产者在收到检验结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被抽样检验人或生产者提出复检......”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年十月十日起实施。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第十条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根据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不合格食品继续流通。遇到重大事件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安办及卫生部门报告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第十条抽样检验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按规定当场封样,并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检验人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将封存样品的现场予以摄像和拍照留存。检验用样品由承检单位保存。备份样品可以由被抽样检验人保存,也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保存。备份样品由被抽样检验人保存的......”

6、“.....不得私自拆封转移调换损毁备份样。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的生产企业擅自拆封调换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第十条现场抽样应填写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作单,如实记载被抽样检验单位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单价进货量库存量等,并由被抽检人承检单位抽样人签字或盖章。抽取的样品必须来源清晰票证相符。第十条现场抽样应由工商执法人员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在抽样过程中监督检查的情况。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经工商执法及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工商执法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抽样检验工作记录。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第十条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

7、“.....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抽样检验所需样品,按被抽样检验人进货价格府。抄告及通报内容应当涉及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及由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不合格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第十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清查,要追查到当地总经销总代理或批发经营者,责令其通知零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第十条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通环节食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年十月十日起实施。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第十条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根据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不合格食品继续流通。遇到重大事件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安办及卫生部门报告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应当报告当地卫生品的或因被抽样检验人保管不善,备份样品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视为放弃复检权利。第章检验与复检第十条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抽检该企业食品的判定依据。第十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十条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年十月十日起实施......”

9、“.....第十条抽样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全文现食品安全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经工商执法及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工商执法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抽样检验工作记录。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第十条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抽样检验所需样品,按被抽样检验人进货价格购品的或因被抽样检验人保管不善,备份样品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视为放弃复检权利。第章检验与复检第十条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抽检该企业食品的判定依据。第十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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