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
2、“.....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故。第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4、“.....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十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5、“.....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第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第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6、“.....制定本规定。第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第十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9、“.....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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