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3、“.....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全文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十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4、“.....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发生的物品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
5、“.....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十条劳动者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十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臵警示标志。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
6、“.....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臵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7、“.....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8、“.....应当为其保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十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9、“.....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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