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动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发挥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作用。第条企业必须认真贯造项目,没有按规定同时配备劳动保护设施或者劳动保护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即投产使用的。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第条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察职权可以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遇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企业......”。
2、“.....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十条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被处罚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通知现场负责人或者作业人员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要求有关主管人员处理,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律佩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制发的标志。第条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动保的安全监察......”。
3、“.....执行本条例。第十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护监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有害人身安全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经鉴定合格的劳动保护装置,方能投产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配备防护设施,并不得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外包扩散给没有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或者个施计划,并依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顶班上岗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十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4、“.....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第条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察职权可以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第十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除分别依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外,执行本条例。第十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护监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鉴定。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第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进行监察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监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动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第十条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者各级人民十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第条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十条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被处罚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防护设施,并不得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外包扩散给没有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十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第十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十条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被处罚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第条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置检测机构,为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有害物质的危害进行检测鉴定,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检安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顶班上岗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必须把劳动保护列入承包内容,认真考核厂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的制度,安全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事故隐患严重或者劳动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进监督检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十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全文。第条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察职权可以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街道的安全监察,除分别依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外,执行本条例。第十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护监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发挥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作用。第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在编制生产计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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