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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2013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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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2013修订》修改意见稿

1、“.....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第十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第十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

2、“.....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第十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

3、“.....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修订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第条共产主义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修订。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招用企业停产放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5、“.....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6、“.....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

7、“.....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8、“.....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第十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第条共产主义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9、“.....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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