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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02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稿

1、“.....但不享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第十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项人员符合领取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个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政部门在自治区确认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协议机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至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工伤预防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定比例的储备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

4、“.....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符合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的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级伤残的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的个月,级伤残的个月。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照国家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盟市级储备金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区级储备金进行调剂......”

6、“.....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章工伤认定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事故伤害死亡和突发疾病死伤复发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治疗,并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伤情存在争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十条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

7、“.....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本人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缴费工资。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经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8、“.....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起,所享受的除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按照当期标准执行。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个月......”

9、“.....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缴费工资。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第十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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