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第十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第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财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以完成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
2、“.....结算周期超过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次并付清,第年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十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十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的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的规定。第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在事假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第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
5、“.....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倍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的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十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6、“.....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时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7、“.....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章般规定第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第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分配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前款第项规定的情形......”。
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分配办法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第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
9、“.....第十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十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十条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限制已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投标。前款所列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询有关投标人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第十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第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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