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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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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第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日内提出工伤认定。储备金中的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第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第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十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第十条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第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第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工伤医疗费至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第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第十条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核定工伤待遇。第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得超过个月。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经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十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十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十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申请之日起日内,核定工伤待遇。第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劳动保障遇的权利。第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致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十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第十条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个月,级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第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伤医疗费至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经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第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储备金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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