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文库

返回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格式:word 上传:2026-01-12 03:00:29
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可以提出督察建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个月。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个月。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寨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日。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次,时间不得超过年。第十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个月。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个月。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日。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会影响可以消除的违法建设工程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条县级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省人民政府确定审批总体规划的镇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批准前,可以报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次评估。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以上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没有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市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负责。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贵州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延伸阅读城乡规划法全文房地产管理法最新行政处罚法全文最新行政复议法全文。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以上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寨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并报送。第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条城乡规划审批前应当由审批机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第十条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可以提出督察建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般不超过年,并挂牌公
下一篇
温馨提示:手指轻点页面,可唤醒全屏阅读模式,左右滑动可以翻页。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
1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2)
2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3)
3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4)
4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5)
5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6)
6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7)
7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8)
8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9)
9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0)
10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1)
11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2)
12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3)
13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4)
14 页 / 共 19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doc预览图(15)
15 页 / 共 19
预览结束,还剩 4 页未读
阅读全文需用电脑访问
温馨提示 电脑下载 投诉举报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

  • Hi,我是你的文档小助手!
    你可以按格式查找相似内容哟
DOC PPT RAR 精品 全部
小贴士:
  • 🔯 当前文档为word文档,建议你点击DOC查看当前文档的相似文档。
  • ⭐ 查询的内容是以当前文档的标题进行精准匹配找到的结果,如果你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顶部的搜索输入框输入关健词进行。
帮帮文库
换一批

搜索

客服

足迹

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