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章工伤认定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级至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第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
5、“.....第十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6、“.....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
7、“.....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章工伤认定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8、“.....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第十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十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级至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第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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