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延伸阅读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保险法全文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设区的市的......”。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第十条工伤认定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上解自治区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第十条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第十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章附则第十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日......”。
4、“.....需要到设区的市以外调查核实的,可以。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条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5、“.....第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设区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第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或者确认工作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配臵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6、“.....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日。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到设区的市以外调查核实的,可以委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第十条依照第十条规定享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年的,按照全额的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支付不足年的,按照全额的支付不足年的,按照全额的支付不足年的,按照全额的支付。第十条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职工工伤待遇及处理......”。
7、“.....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延伸阅读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保险法全文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设区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完整病历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未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9、“.....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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