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第十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2、“.....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第十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程序,保护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3、“.....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国有的博物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文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第十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4、“.....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有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第十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临时进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
5、“.....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章古生物化石发掘第十条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条件,并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项行为,情节严重的......”。
6、“.....第十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第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7、“.....第十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文。第十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8、“.....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第十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有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9、“.....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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