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十条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涉嫌刑法分则第章第章第章规定的犯罪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具有悔罪表现。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担保,符合刑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十条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涉嫌刑法分则第章第章第讼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实施新的犯罪的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十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第十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十条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不起诉决定宣布后个月内,办案人员可以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巩固帮教效果,并做好相关记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修订。对于不予批准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修订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5、“.....依法作出处理。案件复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做好释法说理和教育工作。第十条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6、“.....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第十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见没有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的对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没有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公开进行,矫正档案未进行保密......”。
7、“.....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请发现提请或者裁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施。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
8、“.....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第十条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并制作笔录附卷......”。
9、“.....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第十条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修订。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被害方作说明解释。第十条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的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第节不起诉第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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