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第十条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法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2、“.....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第十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
3、“.....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缴纳税款。第十条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条对生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第十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缴。季度终了后十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条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
5、“.....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第十条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法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第十条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主要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缴。季度终了后十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7、“.....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第十条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附刑法有关条款第百十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
8、“.....减按百分之十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附刑法有关条款第百十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
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并处以应补税款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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