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件。第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亿元以上的第审国际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第条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日内,经当事人同意......”。
2、“.....第十条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第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
3、“.....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第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第条国际商事法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方或者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国际商事法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4、“.....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方或者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日内,经当事人同意......”。
5、“.....第十条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书中载明。第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十条第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6、“.....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第十条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最高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商事案件......”。
7、“.....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
8、“.....由名或者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第十条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组织的当事人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
9、“.....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高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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