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第十条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
2、“.....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第十条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有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有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十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交通运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
4、“.....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第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
5、“.....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作日内......”。
6、“.....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第十条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有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有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满足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第十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条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8、“.....第十条无船承答辩。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第十条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第十条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同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第十条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
9、“.....扭曲市场竞争规则。第十条调查机关作,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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