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改意见稿
1、“.....第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章技术鉴定第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婚检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省辖市的区般不儿出生医学证明。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保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第章婴幼儿保健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开展如下保健工作对新生儿进行登证书。第十条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
2、“.....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条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十条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十条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保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3、“.....第十条开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婚检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省辖市的区般不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医学技术鉴定申请由省辖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第十条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章婴幼儿保健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开展如下保健工作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4、“.....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医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第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第章婚前保健第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第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
5、“.....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卡提供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服务和医学指导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新生儿窒息对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育龄妇女,特别是展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十条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
6、“.....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十条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
7、“.....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责是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十条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胎死产胎儿发育迟缓,未触到正常胎体的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第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进行婚检,获得婚检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婚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定婚检单位,应当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第十条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年龄超过周岁的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婴儿的怀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或有与致畸理化因子接触史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孕妇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
9、“.....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第十条婚检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章孕产期保健第十条孕产期保健服务主要内容是为孕产妇的孕产期安全和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