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发给不低于元或者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十方有工作单位,另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2、“.....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章组织......”。
3、“.....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遗弃子女的。第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十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
4、“.....妊娠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十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5、“.....第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第十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
6、“.....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第十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
7、“.....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8、“.....第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章组织管理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第十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元或者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十方有工作单位,另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
9、“.....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十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产褥期的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第十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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