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十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第十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章组织管理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3、“.....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十条经批准生育第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
4、“.....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个子女或者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第十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5、“.....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
6、“.....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
7、“.....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第十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十方有工作单位,另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8、“.....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章组织管理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十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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