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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本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本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5:52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本》修改意见稿

1、“.....晚育并只生育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十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点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计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第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本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十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5、“.....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点元至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百元的次性奖励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第十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本。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7、“.....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第十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本。男年满十周岁女年满十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周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十条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由区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

9、“.....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章生殖保健服务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上述规定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完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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