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协商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条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开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条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商会议的形式。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做好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代表并在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第十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第十条集体协商形成致意见......”。
3、“.....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按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报地方工会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方面代表。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十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区域内,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第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后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由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劳体协商之日起十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经年月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5、“.....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条工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
6、“.....第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县级以下第十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导致原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协商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7、“.....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本区域本行业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章争议的处理第十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在履行集体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不得因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第十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9、“.....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按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报地方工会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方面代表。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十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第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经双方协商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应当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分之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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