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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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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修改意见稿

1、“.....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系统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第十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管理措施。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日。第十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

2、“.....第十条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条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元罚款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元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违反本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4、“.....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违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第十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系统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6、“.....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

7、“.....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条市环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第十条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违反本办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元罚款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元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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