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2、“.....第条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条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第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3、“.....第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活动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第十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4、“.....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
5、“.....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水路运输经营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第十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十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载客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6、“.....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7、“.....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8、“.....第十条水路运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9、“.....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第十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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