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第十条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
2、“.....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时无法恢复运行的......”。
3、“.....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第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4、“.....第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5、“.....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第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十条第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第十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6、“.....第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第章规划和建设第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轨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第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7、“.....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8、“.....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第十条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第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十条第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9、“.....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违反第十条第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百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消防规定。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第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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