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
4、“.....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款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5、“.....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有本规定第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之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第十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押登记。第节注销登记第十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7、“.....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款第项和第项规定情形之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条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志。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8、“.....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第十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核......”。
9、“.....第章其他规定第十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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