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为投入运输的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租赁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在租赁期间,因车辆技术装备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但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2、“.....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年到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第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
3、“.....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凡在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第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驶记录仪采集的信息......”。
4、“.....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因执行应急运输任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客运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旅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由于夹带危险品乘车或者托运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的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未达到级以上的从事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未达到中级以上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6、“.....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第章道路运输第节客运第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标志牌。同客运线路有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每年进行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公里以上线路运输的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次......”。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统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考试合格,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
8、“.....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员会关于修改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的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的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
9、“.....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凡在川省行政区域内从正本。第条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年到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第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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