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多老民警办公自动化操作水平比较低,就连些省公安专科毕业的年轻同志,也很少钻研网上公安的业务。到公安派出所锻炼工作体会网友投稿。到公安派出所锻炼工作体会公安基层派出所下派锻炼工作体会我从年走出校门后直至调入局,从事工作,工作性力得以提高,对于今后的工作更加充满信心。最后谈两点不成熟的思考是派出所考核机制不尽合理。前面我提到了千分制考核,给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对基层公安工作是极大的触动。但是,千分制考核仍然用打处人犯数这个延用已久指标体系来对派出所工作进行考核。所谓打处人犯数,指每个派出所每年都要完成定数量的捕教人犯强制戒毒妇教收容的人犯指标。以我所在的所为例,今年的任务是个,载至目前才完成不到半数,所长和教导员都很着急。其实,这个打处指怕的是这样做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在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
2、“.....如果在此过程中的参杂了些人为因素,很可能是巅倒黑白,枉法裁判,使正义得不到伸张。再想得远些,如果受害人通过信访或者别的过激行为来表达诉求的话,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以上是个人的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指正首先谈下对基层公安工作现状的认识是体验到公安基层工作的艰辛和繁杂。公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是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从表面上看,我市出台的前述规定的依据是取得指定机构的轻伤鉴定后就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而事实上,这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矛盾,把这类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孛于法律公平正的义的最高准则。我们知道,公诉案件是由国家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进行侦查取证,直至起诉到法院,最终使犯罪受到应的的惩罚而自诉案件,是到公安派出所锻炼工作体会网友投稿括两大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这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是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从表面上看,我市出台的前述规定的依据是取得指定机构的轻伤鉴定后就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而事实上,这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矛盾,把这类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孛于法律公平正的义的最高准则。我们知道,公诉案件是由国家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进行侦查取证,直治理工作是个巨大的冲击。其实,如何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力军作用,值得我们深入加以研究。对于千分制考核,从目标管理角度讲是可行的,市里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在实行目标管理。但是,鉴于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特殊性,在具体运行机制指标参数方面定要投入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要从公安工作特点出发,选准目标管理切入点,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发挥其真正效果......”。
4、“.....是轻伤刑事案件的移交机制不太队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是轻伤刑事案件的移交机制不太合理。在参与处理个轻案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从派出所同志口中得知,市里公检法家出台了个工作意见,主要内容是对于派出所接警的轻伤刑事案件,经过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轻伤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不用移交给刑警部门而直接移交给法院,告知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进行自诉。目前,我没有查到原文,不知道是此意见欠妥还是派出所操作过程出现偏差。根据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包差。而打处人犯多了,恰恰说明案件多了,案件多了,说明治安状况不好,治安状况不好,说明派出所的工作不得力。这是符合逻辑的,而事实上,在人犯打处指标机制运行下,打处人犯多的,即发案多的派出所是先进所打处人犯少的,即发案少的派出所是后进所,这不是戏剧性的矛盾吗从机制运行层面来看,发案少的所,打处人犯数达不到指标......”。
5、“.....为了明年能顺利完成任务,本该处理的人犯不处理,留到明年再处的思考是派出所考核机制不尽合理。前面我提到了千分制考核,给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对基层公安工作是极大的触动。但是,千分制考核仍然用打处人犯数这个延用已久指标体系来对派出所工作进行考核。所谓打处人犯数,指每个派出所每年都要完成定数量的捕教人犯强制戒毒妇教收容的人犯指标。以我所在的所为例,今年的任务是个,载至目前才完成不到半数,所长和教导员都很着急。其实,这个打处指标,固然能够调动派出所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优胜劣汰,但其弊,变相造成了纵容违法犯罪的效果更有甚者,可能要弄虚作假。从实践经验层面来看,只注重打击不可能达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打击只能治标,防范才是治本之策。以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为指导思想,在全社会实施由党政领导,社会协同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这早已为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所验证,为全社会所认同。给派出所下达打处人犯指标,必然会使派出所直徘徊在重打轻防的误区无法自拔,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是派出所民警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取笔录的水平般,态度不认真,字迹太过潦草。特别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相关规定改变很大,民警运用法律不是很熟练。同时,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办公自动化操作水平与硬件配备不相适应。很多老民警办公自动化操作水平比较低,就连些省公安专科毕业的年轻同志,也很少钻研网上公安的业务。到公安派出所锻炼工作体会网友投稿。到公安派出所锻炼工作体会公安基层派出所下派锻炼工作体会我从年走出校门后直至调入局,从事工作,工作性是不敢想象的。是治安员管理工作不合理。去年以来,我市相继招聘了名社区治安巡护员,为了进步了解他们的使用情况,我专门进行了调查了解。以分局所为例据称有招了近几人,可实际上岗的人数却相去甚远......”。
7、“.....已上岗的人员都在派出所,其中很大部分被分到各个警区做辅警工作,小部分在金融网点看守,其余的都在卡点巡逻,根本没有下到社区。我建议应尽快出台全市社区治安巡护员管理办法,在保证派出所使的前提下,尽量向社区倾斜。到公安派出所锻炼工作体推给法院,绝对有推诿扯皮之嫌,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更可怕的是这样做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在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背离。如果在此过程中的参杂了些人为因素,很可能是巅倒黑白,枉法裁判,使正义得不到伸张。再想得远些,如果受害人通过信访或者别的过激行为来表达诉求的话,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以上是个人的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指正到公安派出所锻合理。在参与处理个轻案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从派出所同志口中得知,市里公检法家出台了个工作意见......”。
8、“.....经过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轻伤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不用移交给刑警部门而直接移交给法院,告知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进行自诉。目前,我没有查到原文,不知道是此意见欠妥还是派出所操作过程出现偏差。根据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两大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侵占等案件,变相造成了纵容违法犯罪的效果更有甚者,可能要弄虚作假。从实践经验层面来看,只注重打击不可能达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打击只能治标,防范才是治本之策。以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为指导思想,在全社会实施由党政领导,社会协同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管理机制,这早已为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所验证,为全社会所认同。给派出所下达打处人犯指标,必然会使派出所直徘徊在重打轻防的误区无法自拔,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括两大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9、“.....这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是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从表面上看,我市出台的前述规定的依据是取得指定机构的轻伤鉴定后就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而事实上,这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矛盾,把这类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孛于法律公平正的义的最高准则。我们知道,公诉案件是由国家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进行侦查取证,直派出所直徘徊在重打轻防的误区无法自拔,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个巨大的冲击。其实,如何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力军作用,值得我们深入加以研究。对于千分制考核,从目标管理角度讲是可行的,市里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在实行目标管理。但是,鉴于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特殊性,在具体运行机制指标参数方面定要投入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要从公安工作特点出发,选准目标管理切入点,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发挥其真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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