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不能理解为对未规定的权利法律就不予保障。对此,在以简约惜墨如金而著称于世的美国宪法中,美国的开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如果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理性的恶法,那么人民的自由又怎么能依靠它来保障呢就法律和制度来说,两者之中,法律是基础,但往往制度更直接地对自由产生作用。诚如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是为了管制和压迫人民。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国家及政府与个人完全平等,绝不能凌架于个人之上沦为作威作福的工具。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建立良好的制度自由只有依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存在,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制度之间相辅相存不可偏废。良好的法律直是人们所向往的目标,古希腊先哲亚警察查身份证的情形,你根本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因为在强权面前所有的公理都是苍白的,枪炮说话的时候,缪斯保持沉默......”。
2、“.....有理说不清。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高军历史上不同的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者在解释国家的起源时,首先在理论上基本都作了种相类似的假设,即人类最初处于种自然的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网友投稿深的忧虑,在权利法案中写入第条不得因本宪法列举种权利,而认为人民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忽及第十条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洲行使之权力,皆由各洲或人民保留之的弹性条款。因此,属于人民保留的权利,不管是法律予以明文确认的或未确认的,均属人民的自由,对此,国家都必须予以保障。在解决了国家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如果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理性的恶法,那么人民的自由又怎么能依靠它来保障呢就法律和制度来说,两者之中,法律是基础......”。
3、“.....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及其他的种种原因,人民自身所保留的权利很难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我国宪法中未规定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为基本人权的公民的居住迁徙罢工等自由,对此,绝不能理解为对未规定的权利法律就不予保障。对此,在以简约惜墨如金而著称于世的美国宪法中,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怀着深产不被侵吞消除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也不可能因此而过渡到现代社会,因为法律颁布后如果不被遵守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还更要糟。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网友投稿。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建立良好的制度自由只有依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存在,良好的法律障。另外,对自由来说,人类的历史已证实,自由往往只是种奢侈品,仅仅只存在于现代社会中。而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者是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
4、“.....这个社会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近思我国的情况,经过十多年改和良好的制度之间相辅相存不可偏废。良好的法律直是人们所向往的目标,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层涵义时,即指出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体现民意,对此,马克思曾论述道如果因此,人民的权利靠法律来确认和保障。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及其他的种种原因,人民自身所保留的权利很难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我国宪法中未规定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为基本人权的公民的居住迁徙罢工等自由,对此,绝不能理解为对未规定的权利法律就不予保障。对此,在以简约惜墨如金而著称于世的美国宪法中,美国的开度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纷纷建立。在解决了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问题之后,对于个人的自由,启蒙思想家们也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
5、“.....人民让渡权利只是让渡那些组织国家和政府所必须的而不得不让渡的部分,这些被让渡的权利总和构成了国家的权力,但是属于人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则由人民自己保留,这些被保留的权利就是人民的终必将导致专制和暴政。人民让渡出权利组织了国家,但众所周知,国家仅仅是个抽象的集合体,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公众选举的公务员组织的政府来进行。政府则主要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律应体现公意,应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所谓的自由,也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切事情的权利。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网友投稿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小平同志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制度的真谛。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权力如果不被制约,那么权力被滥用侵犯个人自由的事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而且被侵犯者毫无抗争的余地。例如......”。
6、“.....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层涵义时,即指出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体现民意,对此,马克思曾论述道如果深的忧虑,在权利法案中写入第条不得因本宪法列举种权利,而认为人民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忽及第十条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洲行使之权力,皆由各洲或人民保留之的弹性条款。因此,属于人民保留的权利,不管是法律予以明文确认的或未确认的,均属人民的自由,对此,国家都必须予以保障。在解决了国家直未被提及。事实上,如果政治体制上的些弊端不革除,仅仅靠颁布大量的法律法规绝不可能切实解决当前的清除腐败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吞消除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也不可能因此而过渡到现代社会......”。
7、“.....因此,人民的权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网友投稿自由。如果让渡所有的权利,人民将无所有,最终必将导致专制和暴政。人民让渡出权利组织了国家,但众所周知,国家仅仅是个抽象的集合体,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公众选举的公务员组织的政府来进行。政府则主要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律应体现公意,应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所谓的自由,也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切事情的权深的忧虑,在权利法案中写入第条不得因本宪法列举种权利,而认为人民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忽及第十条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洲行使之权力,皆由各洲或人民保留之的弹性条款。因此,属于人民保留的权利,不管是法律予以明文确认的或未确认的,均属人民的自由,对此,国家都必须予以保障。在解决了国家日谈中的伪道德,中国封建社会礼教的历史中产生了大批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性格扭曲的两面人......”。
8、“.....国家权力如果违法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应由国家对被侵害者予以赔偿,那种国家无过错的陈腐观念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赔偿制的,枪炮说话的时候,缪斯保持沉默,换句咱们中国的古语叫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网友投稿。另外,对自由来说,人类的历史已证实,自由往往只是种奢侈品,仅仅只存在于现代社会中。而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者是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果国家权力或法律任意干涉,最终只能导致人人自危,造成种恐怖和产生普遍的伪道德的后果。欧洲黑暗中世纪宗教法庭的统治产生了十和良好的制度之间相辅相存不可偏废......”。
9、“.....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层涵义时,即指出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体现民意,对此,马克思曾论述道如果权力分立制衡的问题之后,对于个人的自由,启蒙思想家们也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认为,人民让渡权利只是让渡那些组织国家和政府所必须的而不得不让渡的部分,这些被让渡的权利总和构成了国家的权力,但是属于人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则由人民自己保留,这些被保留的权利就是人民的自由。如果让渡所有的权利,人民将无所有,最利靠法律来确认和保障。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及其他的种种原因,人民自身所保留的权利很难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我国宪法中未规定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为基本人权的公民的居住迁徙罢工等自由,对此,绝不能理解为对未规定的权利法律就不予保障。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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