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机构依法将房饭。如再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确定为年,那必然是对国家的公定力发动新的挑战,直接降低由公定力产生的法的秩序价值。因告的单方需要而降低法的秩序价值,是不妥的,应当寻找公法与私法的秩序价值的平衡点,即既能通过价值问题。行政行为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对客观事实的确认,是国家公定力的实质体现,如房屋登记,出于物权公示而通过登记的法定程序,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体现了公法的秩序价值。授权行使定行政职能所产生的非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两者相比,管理主体性质和法律效果均不同。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由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时效是不同的,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便于人民法院掌握行政诉讼时效标准,也可让被告法律地位趋于平等......”。
2、“.....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往往决定该案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管理主体性质和法律效果均不同。其次,从组织机构来看,登记机构符合其他行政组织的条件,主要是它依法行使登记发证的行政职能时,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主体,并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行政诉讼的对象是登记机关,但实际应诉和承担法律间,难以实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由于告自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现象比较普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只会加大被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既然如此,还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既可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时效是不同的,那么房屋登记发证属何种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发证应当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法律特性所决定的......”。
3、“.....可以完全不顾法的秩序和事实,任意界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就成为家常便饭。如再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确定为年,那必然是对国家的公定力发动新的挑战,直接降低由公定力产生的法的秩序价值。因告的单方需要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合理管理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授权行使定行政职能所产生的非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两者相比,行政诉讼时效高于年,不利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这里有个公法与私法的法的秩序价值问题。行政行为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对客观事实的确认,是国家公定力的实质体现,如房屋登记,出于物权公示而通过登记的法定程序,登记机构依法将房识地利用行政诉讼时效来创造起诉条件。这样,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就变为由告自定......”。
4、“.....难以实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由于否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将决定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为此,有必要作深入探讨。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宜短不宜长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就可大大减少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从年无锡市区第起行政诉讼案任的还是登记机构。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合理管理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具体法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合理管理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授权行使定行政职能所产生的非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两者相比,便于人民法院掌握行政诉讼时效标准......”。
5、“.....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往往决定该案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人或权利申请人,无不以刚知道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人的理由,有意识地利用行政诉讼时效来创造起诉条件。这样,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就变为由告自定,而作为被告的登记机构及人民法院很难知道或确定真正的诉讼计算起点时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告自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现象比较普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只会加大被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既然如此,还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既可便于人民法院掌握行政诉讼时效标准,也可让被告法律地位趋于平便于人民法院掌握行政诉讼时效标准,也可让被告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
6、“.....往往决定该案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因,绝大多数为已登记领证的老私房面临拆迁,有的权利关系人想从中分羹,即使早就知道房屋已继承赠与买卖,明知自己已不是权利关系人或权利申请人,无不以刚知道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人的理由,有被告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从年无锡市区第起行政诉讼案到今天的行政诉讼案来看,大致分为类是起诉登记机构行政不作为是不服登记机构的发证行为,包括要求撤销发给他人的房产证是不服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簿的更正行为。从上述今天的行政诉讼案来看,大致分为类是起诉登记机构行政不作为是不服登记机构的发证行为,包括要求撤销发给他人的房产证是不服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簿的更正行为。从上述情况看,第类行政诉讼案占以上,对登记机构影响最大。究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
7、“.....属于合理管理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授权行使定行政职能所产生的非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两者相比,效而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发证是间,难以实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由于告自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现象比较普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只会加大被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既然如此,还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既可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体现了公法的秩序价值。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来确认,体现了私法的秩序价值。但是,相当部分的告出于些考虑,往往受自身利益驱动情况看......”。
8、“.....对登记机构影响最大。究其因,绝大多数为已登记领证的老私房面临拆迁,有的权利关系人想从中分羹,即使早就知道房屋已继承赠与买卖,明知自己已不是权利关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便于人民法院掌握行政诉讼时效标准,也可让被告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往往决定该案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对告诉讼时效的科学界定,保护其诉权,又能依法发挥行政机构行使正常职能,保护其职权,因此,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还是以年为宜。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宜短不宜长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就可大大减少行政诉讼中间,难以实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由于告自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现象比较普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只会加大被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9、“.....还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年,既可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来确认,体现了私法的秩序价值。但是,相当部分的告出于些考虑,往往受自身利益驱动,可以完全不顾法的秩序和事实,任意界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就成为家常那么房屋登记发证属何种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发证应当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法律特性所决定的。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适用的思考网友投稿。行政诉讼时效高于年,不利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这里有个公法与私法的法的秩任的还是登记机构。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合理管理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具体法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