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偿还的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第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第十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
2、“.....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有营业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第十条对使用违章建筑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
3、“.....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第十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合法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营业用房具有单独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有营业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第条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网友投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
4、“.....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第十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价格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采暖补助费越冬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网友投稿。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个户型无偿安置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项小于万平方米的搬家补助费采暖补助费越冬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网友投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十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6、“.....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按照规定重新设计不能重新设计的,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第十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搬迁的,每超过天减发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条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采暖补助费延长过渡期限至个月的,每人每月增发的补助费延长过渡期限超过个月的,从第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的补助费。第十条被处罚的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新结算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7、“.....不予安置。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费的罚款,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元至元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和第十条第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元至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拆迁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拆迁煽动群众闹事的......”。
8、“.....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工作人员擅自接受委托聘用,为外单位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并由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十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
9、“.....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偿还的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网友投稿。第十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第十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第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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