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但这种主权原则并不抽象存在,而是必须通过保障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的行使来实现的。宪法以及其他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控告违法犯罪失职的国家机关的主体资格,诉讼正是保障这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法院根据公民的控告,行使人民委托的审判权,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审查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实现途径。第,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权利制衡的体现。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具。法院根据公民的控告,行使人民委托的审判权,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审查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实现途径。第,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权利制衡的体现。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纵观古今上下,社会权利监督的最有效方式过于权利机构之间的彼此制衡......”。
2、“.....但权利的制衡在我国同样存在。立法司法行政个相互联系而相互制约的机制是保障社会稳定前进的基础。作为社会活动中,表现为最为活跃涉及最为广泛动因最为积极的权利,如若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无疑有悖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同时也反应上司法的无能与软弱。因此,权利制衡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第,切实保护广大公民权利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现实基础。目前,我关系当事人所取代。在日本,原告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在南斯拉夫,允许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公设律师社会自治律师工会以及其他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如可违法的行政文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也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在前苏联,原告是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己权利的公民。也许正是基于这种客观上的需要和借鉴别的国家的有关经验,最高人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3、“.....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便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体现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精神式赋予相人组织以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种资格。但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仅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发生影响,它们中间存种有第人效力之行政处分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行为的规制内容,不仅对相对人有着授益或增加负担之效果,并且同时对第人之法律地位产生影响,即此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相对人及第人之间极法律关系。如行政机关许可建筑工程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人的利益问题,从而产生涉及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人的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许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界是不争的事实......”。
4、“.....能否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方面,在客观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人,由于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从而导致本该为其论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网友投稿免受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规,由于其属于从属立法的范畴,因此不具有这种特权,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并有权对违法的条规宣布无效。美国从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规定行政机关的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并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适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行政许可第人诉讼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结果无疑会有种情况种是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种是认定行政许可合法。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
5、“.....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越权许可违反法定程序或残缺。但另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法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界定为行政相对人,因此,常常将第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这种立法上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第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因而对于这种行政诉讼主体的界定必须重新予以审视。行政许可的基础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审查。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完全依据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做出,那么从形式上,该行为无疑是合法行为。但是,若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时,依其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实质上无疑是非法的。若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仅以行政许可行为形式上的合法为由,做出维持行政许可行为的判决,则该判决正确性明显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其注重的只是形式上的合法,而非实质上的合法......”。
6、“.....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提出的方式有种,是经行政救济后提出,如在上述行政救济的两种情况中,如果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遭到拒绝后,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法院起诉。是直接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认为条例违法,可在条例公布后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不合法的条例。是在其他诉讼中提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其他诉讼中同时提出条例无效,但对于本案不能适用。最高行政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撤销部长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条例进行审查,对违法的条例有权予以撤销。法国行政法院对条例的审查范围极宽,除部分紧急情况条例外,均受行政法院的管辖和监督。在英国,只有女王和议会的立法可以作为例外。论行政许可第人诉讼论行政许可第人诉讼论行政许可第人诉讼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之......”。
7、“.....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许可侵害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可以依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当行政许可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第人的利益时,第人能否同样可能寻求司法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深入予以研究。行政许可第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相人组织以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种资格。但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仅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发生影响,它们中间存种有第人效力之行政处分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行为的规制内容,不仅对权利保护的强烈愿望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质疑的。如果我们的司法制度仍于那种古老的对公民权利漠视的水平,不仅在客观上阻止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的范围,还公民个公道......”。
8、“.....论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网友投稿。对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各国的规定宽窄不。在英国,司法审查起诉人的范围很广,包括英王检察官地方政府和公民,而公民限于对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在美国,提请司法复审的当事人在范围上扩大的趋势。原先是明显当事人已被利益关系当事人所取代。在日本,原告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在南斯拉夫,允许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公设律师社会自治律师工会以及其他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如可违法的行政文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和法律相对人有着授益或增加负担之效果,并且同时对第人之法律地位产生影响,即此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相对人及第人之间极法律关系。如行政机关许可建筑工程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人的利益问题,从而产生涉及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人的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许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界是不争的事实......”。
9、“.....能否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方面,在客观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人,由于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从而导致本该为其所有的权益被非法剥夺,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学者认为,法院作为当代社会中权力的监测器和权利的卫士,没有理由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最直接最经常产生威胁的行政权力面前有所保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任何项宪政制度的设立,都需要理念制度与实践的多重支撑。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从人民主权和法治中获得理念,从民众的尚法观念和司法诉求中获得力量。第,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但这种主权原则并不抽象存在,而是必须通过保障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的行使来实现的。宪法以及其他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控告违法犯罪失职的国家机关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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