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是合法性,即审判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以上述点为核心的审判独立原则,方面在政治体制中确立了国家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立法司法行政等其他部门的关系,另方面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方面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重点是利用内部的优越条件加强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求做到防患未然。是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程序的上述内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理解司法公正原则。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第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其判断的准确程度也恰恰是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的体现。法官应当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准则第十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
2、“.....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来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实体权利。这规定是有深刻背景和文化内涵的。作为社靠人情关系和金钱。作为法官保持中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回避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国将回避制度纳入诉讼制度之中使符合条件则回避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准则在强调法官应当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同时,规定了酌情回避准则。如果法官隐瞒回避事由,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则职业道德所不容许。因此,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的请求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网友投稿......”。
3、“.....第,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使审判权上上下级法院至少有两层含义,即法院的整体独立与法官个体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是法官个体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官的个体独立是法院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权力机关应当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原则。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当前迫切需要尽快制定部监督法,从而完善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程序,保障监督权体公正服务,不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高度。我们建设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尊重人性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听讼程序透明理由公开,来保证当事人获得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同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以法官为核心程序公正不是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通过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
4、“.....他们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特别是审判机关立法司法行政等其他部门的关系,另方面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涉,从而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真正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后道屏障。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审判独立制度是在国家权力统的人民代表大会下被实行的,它具有如下特征第,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在统国家权力下的不同分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机关的地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但统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由其产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程序的上述内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理解司法公正原则。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5、“.....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第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定,在行使审判权上上下级法院至少有两层含义,即法院的整体独立与法官个体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是法官个体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官的个体独立是法院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权力机关应当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原则。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当前迫切需要尽快制定部监督法,从而完善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程序,保障监督权的正当行使及司法独立,笔者认为权力机关正当行使监督权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
6、“.....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保障作用。无论程序虚无还是程序至上,都不符合中国国情。在诉讼中,程序公正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独立有个特点其是专属性,即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其是自主性,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自主作出决定,不受外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影响和控制。其是合法性,即审判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以上述点为核心的审判独立原则,方面在政治体制中确立了国家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立法司法行政等其他部门的关系,另方面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无限申诉的根源。要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规范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
7、“.....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民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程序公正的保障维护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审判独立作为项宪法原则,确认了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依法治国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作为项审判活动准则,它确保审判权的公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审判独立作为项宪法原则,确认了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依法治国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作为项审判活动准则,它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使审判活动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道屏障。准则要求法官强化审判独立意识,积极支持那些旨在保障审判独立原则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改革措施,并以自己的言行承担审判独立的义务,做维护审判独立的表率。审判独立是项宪法原则,对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第百十条规定人民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秘密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8、“.....而是与书记员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了这要求。实际上,这种考虑只强调了诉讼活动的公开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公正性。这种公开地会见,对于另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法官如果偏袒方当事人,势必造成神圣公正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因为利益受损的方认为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获利方会认为打赢官司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又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保障作用。无论程序虚无还是程序至上......”。
9、“.....在诉讼中,程序公正为,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第,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使审判权上上下级法院至少有两层含义,即法院的整体独立与法官个体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是法官个体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官的个体独立是法院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权力机关应当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原则。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当前迫切需要尽快制定部监督法,从而完善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程序,保障监督权说公正问题的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网友投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独立有个特点其是专属性,即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其是自主性,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自主作出决定,不受外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影响和控制。其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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