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律要庭后认证的占选择律要求当庭认证的占选择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占选择以当庭认证为主,庭后认证为辅占。尽管在对当庭认证的现实考察结果中,使用当庭认证方式的法官占极少数,但是从对我国认证制度改革预计的调查结果看,的法官认为当庭认证是我国认证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这是因为,随着法官素质和认证技能的提高,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更加规范,法定的认证规则将会确立和健全,对所有证据概进行庭后认证或以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做法就会逐渐减少乃至取消。笔者相信,当庭认证尽管与当前审判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但当庭认证主流趋势在法官中已产生了普遍共识,这就为今后推行当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
2、“.....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从这结果看,尽管当庭认证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已成为共识,即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落实合议庭独立裁判的职责和作用,提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求当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作出认定的做法,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当前认证的实际情况有些脱节。目前,些法院为了解决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问题,般将合议庭对证据休庭合议后再行开庭认证,称作当庭认证。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网友投稿。有关调查情况及分析如下关于在审判中法官使用哪种认证方式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
3、“.....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从这结果看,尽管当庭认证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已成为共识,即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落实合议庭独立裁判的职责和作用,提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求当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作出认定的做法,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当前认证的实际情况有些脱节。目前,些法院为了解决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问题,般将合议庭对证据休庭合议后再行开庭认证,称作当庭认证。这种做法比较合理,既增强了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防止法官在审判台上交头接耳有损法庭尊严,又保证了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进入证据采信阶段。在对所有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将些无关证据材料排除,再决定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进行核实。将当庭认证定位于当庭认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上。当前改革提倡的当庭认证,要求既认定证据的可采性......”。
4、“.....因为它常常与当庭宣判相提并论。要做到当庭宣判,就必须当庭做到对所有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这对于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操作性并不强。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认证规则的缺乏,审判方式尚在改革中,以及当前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加上庭审时间较短,就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并作出认定。因此,在当前法官认证活动中,应当提倡法官当庭对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作出认定,庭后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单和综合判断。法官应采用综合认证与单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案件均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认证,仅采取单认证的情况很少。这就要求法官提高综合认证能力,加强逻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网友投稿无关系方面,认为者之间有关系的占认为没有关系或不好说的只占。这统计结果有力地说明了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有较强的联系性。良好的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有助于法官顺利认证......”。
5、“.....而规范的认证方式也有助于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举证质证。而且,正因为者存在密切联系,就要求学术界立法界在设计认证规则和方式,以及法官在具体使用认证方式时,均要充分考虑到这因素,以使当事人举证质证与法官认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作出更可能接近公正的判决。关于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在其它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是否有影响的调查结果中,选择有较大影响的占选择影响不大的占选择无影响的占。无论是抽象的思维活动,还是具体的实践行为,总会涉及到方式方法问题。而且,做事的方式方法或多或少会影响行为效果。具体到审判活动中,认证方式必然会对认证结果产生定影响,而调查结果却显示仍有决定认证方式的重要因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般就可以采取步认证当庭认证单认证等认证方式。如果案情复杂,从认证阶段看,法官就应采用两步认证从认证活动和地点看......”。
6、“.....由此,般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的复杂程度决定认证方式。同时,认证内容的决定作用也非常大。也许因为该选项的概括性较强,很少有法官再注明影响认证方式的其他因素。而且,理论界许多学者认为合议制是阻碍当庭认证的重要因素,但从调查结果看,只有的法官选择了这因素。这结果表明,虽然实践中难以推行当庭认证,与合议庭法官难以当庭对证据进行评议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存在案情复杂法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法官很难在庭审的有限时间内对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尤其是后者均进行认定。关于规范法官认证方式的建议和对策基于上述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在法官选择认证方式时虽然不能刀切,应根据个案的繁简程度和证据特点来采查的内容,再与其他证据印证比照的工作量也相当艰巨,综合认证的难度就会更大......”。
7、“.....统计结果显示,没有名法官选择第项主审法官的习惯爱好等,认为前两项是主要因素的法官几乎各占半,且有很多法官同时选择了这两项。还有些法官注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等其他因素也影响认证方式的选择。具体说来,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在案的是直接证据,法官般情况会采取单认证反之,尤其是在案的证据大部分或全部是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就必须通过组证据和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关于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举证质证和认证相辅相成,缺不可。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和指向。没有法官认证,任何证据都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认证方式同举证质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有较强的联系性。良好的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有助于法官顺利认证,简化法官认证程序,而规范的认证方式也有助于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举证质证。而且......”。
8、“.....就要求学术界立法界在设计认证规则和方式,以及法官在具体使用认证方式时,均要充分考虑到这因素,以使当事人举证质证与法官认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作出更可能接近公正的判决。关于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在其它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是否有影响的调查结果中,选择有较大影响的占选择影响不大的占选择无影响的占。无论是抽象的思维活动,还是具体的实践行为,总会涉及到方式方法问题。而且,做事的方式方法或多或少会影响行为效果。具体到审判活动中,认证方式必然会对认证结果产生定影响,而调查结果却显示仍有的法官没有认识到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因此,可以推理出,认识不到认证方式影响和作用,近乎分之的法官认为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讲,单认证均是较容易把握的。因为,对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围绕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特征进行......”。
9、“.....就可以被采纳,进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认证阶段。而且,通常情况下,能够使用单认证方式认定的证据,般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在认定上就容易些。综合认证的复杂性程序性,必然会增加综合认证的难度,尤其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审判实践中,即使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也通常会有两类证据在案,进行综合认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大要案,证据数量以百计千计,综合认证的难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对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如果在案的大都是间接证据,每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锁链环节均是必须首先审查的内容,再与其他证据印证比照的工作量也相当艰巨,综合认证的难度就会更大。关于采取单法官,在具体认证活动中就不会首先考虑使用的认证方式,也不会认真选择对认定事实最有效的认证方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认证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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