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出监的出监,损害法律的尊严。决不能对减刑假释执行中的违法现象记功,报请减刑假释的申诉渠道,并予以及时受理查证答复。从而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促使其积极改造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
2、“.....监管民警熟练掌握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及其监管业务知识,为监管民警承办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保障。其次,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监管民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正对待每位罪犯。同时,事事处处体现司法公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与干扰,勇于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重要的减刑依据,将个标准的作用地位倒了过来。导至那些老弱病残的服刑人员由于客观的身体条件限制,劳动任务难完成,获取劳动分数少,以至于很难获得减刑假释。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看,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呈报的材料。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是平常的按监管要求建立的档案资料,是对罪犯进行的调查材料。罪犯只有接受调查的义务,而没有辩解的权利......”。
3、“.....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网友投稿在执行机关。这为些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第,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生产任务。‛,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
4、“.....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大多采用书面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的裁定基本上成了例行公事。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网友投稿。从法院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力配臵看,是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执法实践中,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执法实践中,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上在执行机关......”。
5、“.....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和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起始期限间隔年限减刑和假释幅度等。所谓‚泛‛是指检察官既使列席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也是在会前审阅有关材料,对集中成批提请的材料,往往是大致翻阅下,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所谓‚松‛,就是对程序上的问题关注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把关,更没有深究细查。相反,监督民警因滥用职权而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案例证明,往往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的背后隐藏着徇私舞弊行为。因此,对办理减刑假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
6、“.....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第,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出监的出监,损害法律的尊严。决不能对减刑假释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定要经常深人劳动学习生活大现场......”。
7、“.....深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掌握监区及服刑人员动态,为检察监督收集第手资料,为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第,要积极推行检察工作措施信息化。既要实现与网络的互联互通,也要实现与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便在审查减刑假释材料时核对,揭露证实有关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确保减刑假释案件质量达到法律要求,使减刑假释制度准确实施增强宏观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根据宪法的的监督仅仅停留于了解是否公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书面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起始期限间隔年限减刑和假释幅度等。所谓‚泛‛是指检察官既使列席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也是在会前审阅有关材料,对集中成批提请的材料,往往是大致翻阅下,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所谓‚松‛,就是对程序上的问题关注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把关,更没有深究细查。相反......”。
8、“.....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监管部门据此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主要标准,实践证明监管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体现在每个服刑罪犯身上。客观上限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减刑的个标准的排列顺序来看,‚认罪服法‛排在最前面,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个标准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应该是最小的。而在执行刑罚实践中,监管部门将‚劳动‛标准作为最主要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9、“.....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在执行机关。这为些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第,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难获得减刑假释。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看,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呈报的材料。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是平常的按监管要求建立的档案资料,是对罪犯进行的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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