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打印版】》修改意见稿
1、“.....第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予负责。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保险服务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方面内容......”。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打印版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作方式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原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附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条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
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动乱盗窃抢劫,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乙方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5、“.....第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条至第十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日后终止本保险。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水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打印版。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协员的有关资料......”。
6、“.....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保险合同内容说明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乙方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7、“.....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打印版同等效力。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终止如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附则本协议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8、“.....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第十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第十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如调解不能达成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保险合同内容说明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
9、“.....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关于追溯期问题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年。首次投保的业议终止如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附则本协议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乙方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