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公司集中起来统分期交给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
2、“.....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案外人楼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
3、“.....如果被告知道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是月息,是绝对不会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打印版。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打印版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代理人认为主债务人在法院里的调查笔录内容......”。
4、“.....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促使保证人做出保证的情形。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且存在着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讼主张和诉讼目的。故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何高峰周军渠年月十日。保证方式,那么如何解释票据中转出户名的不致呢如何解释借款方式从现金方式变更为银行划转的不致呢再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的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过楼出借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委托贷款合同......”。
5、“.....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在法庭调查阶段,贵院出示了对本案主债务人陈云义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在该两次谈话笔录中,主债务人陈均陈述当陈得到从案外人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希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但原告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
6、“.....有证据证明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通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份是借条......”。
8、“.....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和陈,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说法,银行票据系借条的履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公司集中起来统分期交给汽车销售公司......”。
9、“.....并且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的另组证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希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但原告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其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该元也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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