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审被告吴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号附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家村。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不服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法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人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由以下简称乙方从奇瑞配套供应商以下简称丙方处运输配套零部件至甲方,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的汽配零部件运输及相关工作......”。
2、“.....乙方对甲方与丙方的包装认可协议进行确认。只有经过方共同确认的包装后,运输事务才可执行。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军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赵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曾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有限公司对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3、“.....反诉受理费百元减半收取十元,共计千百十元,由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百十元,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千百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输合同汽车运输合同篇甲方托运人地址乙方承运人地址驾驶证编号车牌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货物运输等问题达成如下致协议。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从月日至本次运输货物卸车完成为止。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货物运输名称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告公司承担。本院认为......”。
4、“.....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年月至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万山路批发部注销,对该批发部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元,应予支持。被告农资公司辩解双方口头约定自年月运费每吨按元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补足年至月的运费,元,因双方签订合同虽然约定为元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年月至月份的运货总量和所付运费总额的相关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年月至月份的运费已实际结清,该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算账时间为每底,付款时间不得超过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运输合同汽车运输合同篇打印版输合同篇打印版......”。
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审被告吴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号附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家村。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不服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法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
6、“.....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费,元及补足年至月份所欠运费,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项为要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被告辩称,批发部已于年月日注销,现合同方当事人已不存在。原告与批发部协议约定的运输费用是每吨元,年月至年月,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元,年月至年月运费已结。年元月开始,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元,被告的批发部欠原告运费为,元,而非,元,且年元月至年月运费已结。年个月的运输费用没有变更,应按照每吨元结算,所以欠原告运费为,元,而非,元。原告要求清偿所欠月份的运费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年月份被告及其批发部没有继续使用原告单位运送的货物。被告反诉称,年月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已依法注销,合同主体已不存在,请求解除年月日荥阳山路批发部被注销后......”。
7、“.....承担义务,而不能在其被注销后,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被告快捷运输公司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十条第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百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十万千百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万千元。驳回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千百零元,反诉受理费百元减半收取十元,共计千百十元,由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百十元,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千百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8、“.....运输合同汽车运同,也没有收到运费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望依法驳回起诉。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根据合同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元,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关于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9、“.....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委托代理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就汤骏主张的损失,审法院按元公斤公斤处理费保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条第百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百零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原告汤骏承担人民币元,被告吴湧波承担人民币元。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请求撤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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