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打印版】》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2、“.....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第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3、“.....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第十条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打印版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对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第十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缴入同级国库。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4、“.....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制,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令第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第十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违反规定,对不征收或者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实施征收的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十条取水者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本‣第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章第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打印版。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第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第十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7、“.....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利部审批确定。对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第十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8、“.....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十条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
9、“.....第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章第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打印版。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第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对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第十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