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在现售日前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日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幢住宅只有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各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第十条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退还业主。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大会会议召开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日。第十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套处票和面积票组成,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住宅物业套计票,其建筑面积每满平方米增加票......”。
3、“.....其建筑面积每满平方米增加票,不足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第十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对物业实施统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个物业管理区域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处于同街区或者位臵相邻的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其他可以整治成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般不小于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条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4、“.....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在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山西省物业管理办法打印版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维修资金的,住房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6、“.....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在现售日前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日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第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当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条例所因造成物业灭失的......”。
8、“.....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日内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称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9、“.....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物业管理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日常生活类商业服务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金融服务类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社会福利类。山西省物业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第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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