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打印版。集中供养的农村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因特殊原因不愿或者不宜集中供养的,可以采取院户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农村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供养的具体内容按照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农村保供养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人民政府承担,其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确定。设区的市农村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养服务机构应当切实保障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原则......”。
2、“.....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全体供养对象中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打印版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定的资金,用于全省的农村保供养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农村保供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为目的农副业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府承担,其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确定。设区的市农村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农村保供养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
3、“.....从其规定。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的内容和标准。第十条农村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农村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其收益可以委托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农村保供养对象的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农村保供养对象依法签订有关协议农村保供养对象死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由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因特殊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章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满足本行政区域农村保集中供养的需求。第条农村保供养的具体内容按照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农村保供养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人民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老年医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金,用于全省的农村保供养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农村保供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为目的农副业生产......”。
5、“.....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中,可以留有定比例的土地减免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打印版。浙江省实施农村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条为规范农村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统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保供养标准,应当在每年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十条农村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制度。农村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保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满足本行政区域农村保集中供养的需求。第条农村保供养的具体内容按照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农村保供养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人民政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定的资金,用于全省的农村保供养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农村保供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为目的农副业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村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定的资金,用于全省的农村保供养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农村保供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为目的农副业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保供养工作。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保供养工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
8、“.....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定的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农村保供养对象依法签订有关协议农村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章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满足本行政区域农村保集中供养的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并加强对农村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9、“.....满足本行政区域农村保集中供养的需求。第条农村保供养的具体内容按照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农村保供养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人民政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中,可以留有定比例的土地开展农副业生产。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农村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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