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备案电子标识网站所有者应于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第章变更转让和取消第十条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2、“.....申请备案的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送达书面材料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打印版贴备案电子标识的。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网站停止运营后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第十条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符合备案的申请......”。
3、“.....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打印版。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取消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第章注销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备案得到确认后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4、“.....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第章变更转让和取消第十条经营性网站备授权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许可证。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第十条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在线提交申请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备案确认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5、“.....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第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销的。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网站停止运营后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第十条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第章附则第十条不得冒用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条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前期准备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申请者取得许可证后......”。
6、“.....在线提交申请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误认。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第十条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在线提交申请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在经营性网站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第十条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在线提交申请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备案确认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
7、“.....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贴备案电子标识的。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网站停止运营后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第十条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第条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个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打印版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
8、“.....第十条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第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贴备案电子标识的。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网站停止运营后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第十条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取消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9、“.....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备案得到确认后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第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条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条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地址管理负责人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准备书面材料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打印版。以当面方式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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